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民情关注
 
我可拒付购书款吗?
 
发表时间:2004-12-30 16:28:33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最近,我向一家书社电话预定了一批书,并特别强调送书上门前应事先通知。第二天,我有事外出。回到家时,我的邻居曾某告诉我,他已代我收了书,并付清了购书款。但我发现曾某代我收下的书并不是我向书社预定的那一种。我即与该书社交涉,要求退书,但书社认为送书上门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无权要求退书。我转而要求曾某买下这批书,但曾某说他是出于邻里间的互相帮助才代我收下这些书的,送错书是书社的责任,不是他的责任,并要求我返还购书款。请问,我可以拒付购书款,并要求书社重新送书吗?
         读者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拒付购书款,并可以要求书社重新送书。

  曾某代你收书并付款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你既没有书面委托,也没有口头委托过曾某,因此,曾某代你收书并付款的行为属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你不认可曾某代理行为,依据该条规定,曾某就必须自己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

  但你与书社之间的买卖是否就一定无效了呢?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买卖,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关系,如果经过了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所以,你与书社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还要取决于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是否追认了曾某的行为。

  因此,只要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追认曾某的行为,你就可以拒绝曾某要求你返还购书款的请求,并可以要求书社重新送书。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