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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发表时间:2006-08-09 10:17:52  来源:惠州日报
 
律师同志
    我于1992年结婚后,便与父母分开生活。2006年,我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在我父亲去世后,遗有银行存款20000元及价值5000元左右的财产。我作为惟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这些遗产。但不久前,我父亲生前的一个朋友找上门来,向我出示了一张我父亲生前为做生意向其借款50000元而亲笔立下的借据,要求我归还。请问,我应该归还这笔借款吗?
          读者:邹先生
 

邹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应该在你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该笔借款。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你作为惟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你父亲的遗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对你父亲生前遗留的债务,即向其朋友所借的50000元借款负有清偿义务,但由于你父亲遗产的价值为25000元左右,故你仅在你所继承的25000元左右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对于其余部分借款,你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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