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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抵押车辆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
 
发表时间:2006-06-01 10:52:56  来源:
 

律师同志:


    我于2005年4月从王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同年8月该车却被法院扣押。后经了解,原来王某在2003年6月购买该车时,向银行贷款并以该车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至2005年6月。我向王某购买该车时未去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也没有告诉我该车已经抵押的情况。在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该车的抵押权。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对该汽车进行财产保全。请问:王某向我转让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读者:刘先生

刘先生: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向你转让汽车的行为是无效的。


    王某以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人银行的抵押权依法受保护。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向你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时,未通知抵押权人银行,也未向你告知该汽车已抵押的情况,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向你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当然,对于你的损失,你可以要求王某予以赔偿。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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