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2004年7月,我下班回家,沿途经过某施工地点,突然被一块从工地高处坠落下来的跳板击中头部,当即头破血流,昏迷倒地。后虽经医院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作了颅外伤手术,脱离了危险,但已留下了后遗症。按医师建议,我需要全休6个月。从事故现场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醒目标识。请问,施工单位对我的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吗?
读者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应对你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并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也没有设置醒目标识,以致跳板从高空坠落造成你颅脑外伤的严重后果,其过错是很明显的。因此,施工单位应对你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你因施工单位的过错使自己造成伤害,你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所以,你首先可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你因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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