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版刊登:一对年轻夫妻因剧烈争吵,女方跳湖自杀、男子下水搭救未果,双双遇溺身亡。20多岁的生命轻易断送,且是葬送在自己手中,让人深感痛惜无奈。
人已故去,本不应再说三道四的苛责什么。但他们的父母师长亲戚朋友同事伙伴,社会、单位及我们这些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仍然会有长久地痛苦思念和思考,为这出乎意料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冲动,为这不应发生的悲剧和本应珍惜的生活与生命。 面对生命其实谁都不应轻视它,也无权选择死亡(事关大义、他人时除外),即使是遇到巨大的压力和伤害,更何况是“亲人吵嘴”这样不足挂齿的琐碎小事。
最近网上关于“女性面对强暴是否应冒死反抗”的激烈争论,涉及的问题当然非“琐碎小事”,已延伸到“男权思想”等社会伦理学范畴。赞成者说“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贞操事大,要誓死捍卫”云云,本人颇不以为然。玉,被玷污即为瓦?被恶人强暴的女人已属不幸,却还要在流血的伤口上“撒盐”,歧视她为“瓦”?“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贞操难道比生命还重要?
引发此争论是由一少女遇两持刀歹徒强暴,反抗致死的真实事情;联想又一往事:8年前一农村少女在一宾馆做服务员,遇恶男强暴奋而跳下4楼保全贞操,被誉为烈女的她如今截瘫,只能坐在轮椅上了。“当时什么也没想就选择了跳楼,是从小在农村受到的这样的教育”最近她回应问话时说。若是如今就“不会做那样的选择;不愿做英雄烈女,宁可做平凡的村姑”。让受此深深伤害者回答这样的问题未免残酷,能做出这样的回答却是经历了8年的煎熬和艰难,需要勇气。
烈女一死一伤,问题至此再不必争论了。面对强暴,男人并无权要求“弱势”女子以死相拼,更不能推而广之去效法。女人本应以保存生命为前提,伺机“反抗”,包括记清特征保留证据,事后报警寻求法律保护等。不要再为谁保贞操置自身于不顾,而选择伤及、危害更加宝贵的生命。应知道那只是不幸绝不是耻辱,该死的是强暴恶徒。你有权利理直气壮地好好活,没必要也没权利轻视生命选择死亡,当今社会理应如此。(老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