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观察言论
 
“告知”不能成为商家推脱责任的盾牌
 
发表时间:2005-08-31 09:12:08  来源:惠州日报
 
    一名游客在龙门某温泉旅游渡假区泡温泉时猝死,由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案件经一审再审,最终尘埃落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该渡假区对游客猝死负3成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2000多元(见惠州日报29日B3版)。
 
    剖析这场极普通的民事官司很有意思。一宗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法院与终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前者认为商家已经在经营项目广告及经营场所的各个地方设有警示标志,尽了告知义务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主观上无过错,无需负任何责任;后者则认为商家在知道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却没有配备具有医师资质的医护人员,以致在游客突然发病的情况下,救治措施不得力,导致游客猝死,因而应负相应的责任。
 
    这里提到的“告知”,我们在许多场合、许多法律文本中都曾见过,可谓耳熟能详。某地有一个水库,由于库深水冷,水域复杂,几乎每年夏天都有人遇溺身亡。为了在发生事情的时候方便推脱责任,水库管理者在库区周围竖起“禁止下库游泳”之类的警示标志。滑稽的是离警示标志不远,就设有专卖游泳用具的商店。在这里,“告知”成了推脱责任的盾牌,似乎一经“告知”就可免却一切责任。我们长期生活在这样一种误区中,那就是将一相情愿的“告知”,当成了双方认可的“约定”;将要求起码要做到的“必要条件”当成只能这样做的“惟一条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除了负有告知义务外,还负有设置相应的配套安全保障设施及应急措施的义务。“告知”不应成为商家推脱责任的盾牌。 曾鸣
 
管一管这样停车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752-2831813、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