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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试行)
 
发表时间:2006-01-13 09:06:5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决定经济社(即村民小组)为独立核算单位,依法组建本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繁荣安定,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而建立的集体经济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社在办事处、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四条 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

    (一)集体股是指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后归股东共同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
    (二)个人股是指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折价后按规定分配给本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个人的股份。个人股不能兑现及抵押。

    第五条 以首次清产核资源共享确定各股份合作社的资产净值为总股本,拆成等额股份,其中集体股占40%,个人股占60%。

    第六条 集体股占的比例应不低于40%,但最高不超过70%。以集体股的分红用于集体福利开支和其他集体开支,要以收支平衡、有盈余积累并兼顾股民分配利益为原则,个人股的分红用于直接分配给股东个人。

    第三章 股权构成、分配及管理

    第七条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民股权配置界定以2005年8月16日为统一配股截止时间。

    第八条 本经济社的户口确认,以实际发生的时点为原则,以有效的法定证件为依据。新生的小孩以出生所在医院的有效出生证为准,新婚夫妇以法定的结婚证明为准,死亡者以有效的死亡证为准,失踪者以在本经济社发出股权确认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亲自到本经济社确认为准。

    第九条 按照2005年8月16日截止时间为界限,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实行股权固化,固化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个人股的股份不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实行股份制后,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股东的权益不能往前追溯,即股份制前本经济社的集体分配收益,股民不能要求追补。

    第十条 自2005年8月16日起,取消自然配股,即新生和迁入的农业人口不再配置股份。如确有遗漏要给予补配股权的,必须经本股份经济社董事会严格审核,及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解决,从集体股中补给,并张榜公布。今后如需扩股的,必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承认本社章程,并对本社的生产、经济、管理承担相应义务者,经资格审核后,均可成为本社股东。

    1、属本社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
    2、原属本社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
    3、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4、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纯女户招郎入赘,入赘后户口已迁入本村的男方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5、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的本社村民的股权配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2005 年8月16日前出生的未及时办理入户的婴儿,应配置股权。
    (二)可享受配股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属本村户口的子女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接受处理完结后并以现金购买股权,才能享受分红。
    (三)符合配股条件的本村村民,在劳教、服刑、戒毒期间可给配股,但不予分红,待刑满释放或戒毒结束后才给予分红,其股权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不得流转、赠与、继承。
    (四)可享受配股的本村村民逃避兵役,停止其1年(12个月)的股份分红。
    (五)五保户要给予配股,但股权(股权证)由所在股份经济组织托管,其股份分红归集体,由集体供养。五保户的股份不能转让、赠与、继承,待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者不配置股权:

    (一)原来非本社人员,因某些原因转入本社户口,但一直以来没有参加集体生产、承担义务的外插户或空挂户。
    (二)在迁入本社户口时已明确不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分有责任田的人员。
    (三)已死亡或因意外失踪2年以上和自然失踪4年以上的,但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本社人口。
    (四)在本区范围内不同村之间嫁娶,在另一方已享有配股分红的。
    (五)本村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或非婚生育的子女。

    第十四条 本股份组织的股份分配按照效益决定分配和可持续发展,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当年的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原则进行安排:(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公益金;(3)集体股分红;(4)个人股分红。

    第十五条 集体股与个人股有同等的权利,参与本社的股红分配。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本社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务开支,若有盈余,转入公积金积累或作下年度的股份分配。

    第十六条 股份分配方案由本社董事会制订,经本社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被判极刑或者畏罪自杀的股东,其全部股权收归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违反殡葬改革条例,擅自土葬的,死者的股份要收归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股东对老人、子女及直属亲人不尽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老人赡养费和子女入学、入托等费用由本经济社预支,并且向股东张榜公布,然后在该股东的股份分红中扣除预支款项,直至其本人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后才恢复其股份分红。

    第二十条 股东拖欠集体款项的,集体除采取正当途径追收外,还可扣留本人及其家属的股权证,该股权不得赠与及转让给他人,并且停止其本人的股份分红和所有的福利待遇,直至清还拖欠款项后才给予恢复。

    第四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本社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正在使用未被征用的土地。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由集体统一登记管理,不计入资产。

    第二十二条 清产核资的计价标准:使用时间未满一年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价: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净值计价。土地统一作价,确定为每亩3万元的价格计价。

    第二十三条 清产核资结果要在村民大会上向村民公布,并在村务公布栏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知悉和监督本社的资产运作、经营管理、收益与分配情况。
    (三)按股份参与本社集体收益的分配。
    (四)有权对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本社所属各经济实体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处分股份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集体财产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
    (三)承担按国家、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人数按本社总户数的20%确定),与村民代表任期相同,因股东代表与村民代表的选举条件和程序相符,当届的村民代表自动成为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通过后才能生效。有特殊情况的,可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股份分配方案:
    (二)通过本社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有50%以上股东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表决通过重大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遗漏人员股权的配置及对董事会进行扩股的决定作出决议;
    (八)其它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5名,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每届一般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一)决定召开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和向股东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股份分配方案,审议与合作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发包项目。
    (四)确认和发放《股权证书》,审议、监督和批准合作股的继承、赠与。
    (五)按有关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批本社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防止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六)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本社的经营合同、合约、协议以及其他需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
    (三)参与和指导本社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员,其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目标责任制奖励金与经营利润挂钩的办法,按工作责任、贡献大小评级领取。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由5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会长、副会长各1名,成员若于名,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生产小组长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报酬实行临时按日补贴。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必须每月向股东张榜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人员的工作是民主理财以及代表股东监督集体经济事务运作,正副监事会会长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董事会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具体工作:

    (一)开展民主理财,监督本社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每月定期审查本社的财务收支。
    (二)参与工程投标及验收。
    (三)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四)参与监督本社土地公积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
    (五)参与投资项目的研究。
    (六)配合会计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
    (七)参与本社重大的经济活动。
    (八)定期向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股份经济组织的经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财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审计,并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从2005 年8月16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章程如有修正或变动必须经股东代表讨论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原有订立的村民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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