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恤服务程序
1、对本镇义务兵家属、烈属给予优待。
2、镇统一筹集义务兵家属、烈属优待金,每年年底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给。
3、搞好拥军优属活动,“春节”和“八一”期间开展慰问活动,每季度走访一次,了解优抚对象的生活情况。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1、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任何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采用集中或分散的供养方式,以镇、村、组三级供养方式,给予供养。
2、确定五保对象,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审核报镇府批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3、镇统一筹集五保供养款,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本镇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
4、完善敬老院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及妥善处理问题。
三、城、乡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9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125元,如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则给予差额补助。
2、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求助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送镇民政办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实施。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保障金由镇民政办每季发放一次。
4、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年审制度。对达到保障线标准的对象,取消保障金,对仍未达到保障标准的对象,在办理审批手续后,继续给予补助。
四、临时救灾、救济服务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提出意见经民政办调查了解核实,拟定救灾、救济金额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收养登记程序
1、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无子女、无生育能力、有抚养及教育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收养时应提供材料证件和医院提供的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地单位出具由村(居)委会证明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件。
3、收养弃婴须提供发现弃婴的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申请书(登记机关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