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去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的2001年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下降88.6%。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反弹。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罚款金额更高。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二是处罚方式更严。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惩戒力度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