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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今起施行!惠州市安委办提醒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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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今起施行

  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作出系列规定,市安委办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惠州日报讯 (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陈永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今起施行。市安委办提醒,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记者留意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值得关注的是,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关注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编辑:郑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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