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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26 16:30:34  来源:SRC-19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惠经普办字〔2004〕10号


关于上报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4〕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国办函〔2004〕53号)以及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及县以下2004年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更新和上报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4]21号)精神,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为了确保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继续做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更新及上报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着手在2003年已编制县(区)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基础上,根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粤统字〔2004〕94号)的要求,按新调整的行政区划重新编制到村委会和居委会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进行2004年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工作。
  二、2004年统计上使用的全年行政区划代码仍由各县(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一并上报,上报截止时间提前到2004年10月15日。
  三、请各县(区)将编制好的行政区划代码于2004年10月15   日前上报到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行政区划代码一律采用文本文件形式,文件名为“dzm??.txt”,其中“??”表示县(区)码,文件内容包括12位地址代码及相应的地址名称,中间用逗号分隔。
  四、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在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普查小区的划分及相应代码的编制工作。
  五、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上报,邮箱:jjpc@hzsin.gov.cn
  
  附:关于对县及县以下2004年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更新和上报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4〕21号)
 
 
惠州市统计局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统计标准  行政区划代码  通知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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