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惠经普办函〔2004〕3号
关于填报经济普查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普查,利国利民。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普查资料是每一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按照《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如实提供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在惠城区龙丰办事处的大岭居委区域范围内开展经济普查试点工作。贵单位在试点区域内,是试点的普查对象,请按照经济普查报表的要求如实填报,于8月26日至27日(两天内)把经济普查报表送一份到惠州市经济普查试点(临时)办公室(地址:惠州市龙丰办事处大岭路13号2楼大岭居委会)。
联系电话:2873808 传真电话:2809907
联系人:张洪民(2962527) 林锦来(13502298327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