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
惠州市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办理减、免、退税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惠州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和规范惠州市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税收优惠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和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退税流程参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联部产[2002]86号)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包括已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或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国家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软件退税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担任召集人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国税、地税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委托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有关变更、换证、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评估等相关工作;国税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地税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税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章 软件产品范围 第五条 软件产品,是指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范围参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标准》执行。(具体嵌入式软件产品范围见附件2) 第四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第六条 符合申报减、免、退税的对象为: (一)已取得由信息产业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通过年度审核的企业。 (二)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已取得由信息产业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可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五章 评估办法 第七条 企业申报退税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值,原则上参照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标准》中有关计算系数标准进行评估。 第八条 如企业申报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未列入《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标准》,由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对该嵌入式软件产品进行评估,确定该软件产品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 第六章 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企业所得税。凡惠州市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2000]18号第6条规定)。 (二)增值税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70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务院[2000]18号第42条规定)。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25号)。 第七章 减、免、退税申报流程 第十条 软件企业退税流程: (一)企业前往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办理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即“双软认定”工作)。 (二)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后,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的企业,于次年的1月到3月份前往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软件企业年审。 (三)通过软件企业年审审核的企业,即可自行到隶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申报时限截止至次年2月底。 第十一条 软件产品退税流程: (一)企业前往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申报工作。 (二)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企业无需参加年审,即可自行携带有关销售票据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到隶属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退税手续。 (三)凡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由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对该产品中“嵌入式软件”的价值进行评估核算后(核算方法参照第五章评估办法),出具嵌入式软件产品价值认定书,企业无需参加年审,即可自行携带该认定书及销售票据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到隶属主管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手续。 (四)软件产品申报退税时,所出具的销售票据原始凭证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期限: (一)税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递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得税减免工作。 (二)税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递交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工作。 第八章 办理减、免、退税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三)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原件。 (四)申请减、免、退税的书面报告。 (五)需办理退库的缴款书原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如属嵌入式软件产品,且未列入《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标准》,则由惠州市软件和系统集成行业协会出具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评估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惠州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软件企业的认定、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登记和评估等进行解释;市国税、市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退税政策的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国发[2000]18号文中有关软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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