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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发表时间:2004-10-26 15:38:23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2004〕56号

关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期刊等发布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各类建筑物、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空飘、遮阳伞、各类交通工具及生活、文化用品上设置、印制烟草广告。
  四、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五、对违本通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烟草 广告 管理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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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752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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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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