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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建设江北期湖塘公园(位于8号小区),改造塘尾街。为保证这两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江北期湖塘公园建设和塘尾街改造房屋拆迁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江北期湖塘公园建设拆迁范围:东、南至菊花二路、西至惠州大道、北至8号小区安置区和云山南路。具体范围以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塘尾街路段拆迁范围:从水门直街路口至环城西丽日广场路口两边的房屋,具体范围以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影响施工的各种管线和建(构)筑物。 二、拆迁时限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市市政动迁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具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工程管理、房产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拆迁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业主必须按照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拆迁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与被拆迁人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按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 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自行组织实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在拆迁范围内,停止变更户口(包括户口迁入迁出),分家立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装修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禁止房屋买卖、租赁、赠与、调换,违者责任自负。 六、拆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和有关单位开展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对按照本《通告》拆迁建(构)筑物和迁移管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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