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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处置和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20 16:06:22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惠府办〔2004〕22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处置和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处置和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处置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处置和
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处置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8日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国有产权(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工作公开、公正、透明,促进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转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不得在场外转让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退市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处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处置收入必须严格按《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2〕14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收入解缴及支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3〕44号)执行。物业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标准及“以收定支”原则安排。
  (二)市直国有劣势企业退市资产处置和债权清理收入按规定顺序垫回财政预付的退市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商市退市办后另报。
  (三)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及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在资产转让前应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四、市财政局、市直物业办、退市办、资产经营公司和产权交易所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资金监缴等工作;市直物业办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的清理核实、委托评估等工作;市退市办、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退市企业财产清算、委托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市产权交易所负责材料审核、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工作。
  五、市产权交易所应积极协助市直物业办、市退市办完善资产处置工作制度,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产权(资产)交易工作有序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管理  意见  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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