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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4号,如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我市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项目,原则上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企业登记限制强化工商服务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02〕61号)执行。对惠府办〔2002〕61号文中规定的城镇、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农膜、化肥销售,棉花收购、加工,放射行业,金银及制品,典当行设立,信托业等七项前置审批项目,因与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实施〈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操作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改为后置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取消审批。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一)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冠“惠州市”名的内资企业,由上述地区工商部门自行核准登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内资企业法人,凡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惠州市”名,由各县工商局自行核准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的条件:经营活动跨国民经济3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均可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资企业,如果企业需要可申请省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可以直接冠“厂、院、场、所、店”等字样。 (四)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凡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50%,余额在1年内补足。 (二)从事科技、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三)放宽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500万元以上,均可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企业 注册 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3〕84号
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50%,余额1年内补足。 凡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应予核准登记,不再查验进帐凭证。 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比例不受限制,由股东协商确定。 (二)放宽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四、改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商业企业可核定“国内贸易”、“商业批发、零售”。 企业从事经营不属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即使营业执照未列明,也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需批准的专营专控商品、项目,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列明。
五、简化部分登记文件 (一)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申请人只需提交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二)股东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注册地暂住证明。 (三)任职文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任职书。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资金自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逐步实行投资领域公平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对外承诺,除国家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凡对外开放的项目,应当对内开放;凡对公有经济开放的项目,应当对民营经济开放。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国内经营者投资,鼓励平等竞争。
八、鼓励连锁经营 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的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试行新兴行业的登记注册 对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应予以积极支持,试行登记注册。
十、依法独立完成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注册窗口,派人值班,但不得将登记机构迁入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注册窗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使登记职能,独立完成受理、审查、发照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不受非法干预。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工商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注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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