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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表时间:2004-10-20 15:40:54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2003〕149号

关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入冬以来,我市久旱不雨,风高物燥,全市火险等级一直持续在四级以上,有些地方山火屡有发生,损失严重。造成山火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以及野外作业人员防火意识淡薄,麻痹大意,随意用火引起的。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秩序,现就森林防火问题通告如下:
  2004年1月1日至2月6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山边焚烧草木、烧田基草、烧炭、烧黄蜂、焗蛇以及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山区、林区进行清查,清除野外火源,依法严肃处理违反野外用火“六不烧”、“十禁止”的行为,坚决清除林区内的闲杂人员和非法上山搞副业人员,从快从严查处山林火灾案件。对已发生的山林火灾要及时侦查,依法惩办肇事者,处理责任人。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健全行政领导森林防火责任制,自觉遵守和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切实增强全社会防火意识。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  防火△  通告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752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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