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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04-10-19 15:40:32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2004〕23号

关于加强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和堆砂场地的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我市的砂矿资源,保障河道行洪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道采砂进行全面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以确保防洪安全为前提,在保护中开采,在开采中保护的原则,按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砂矿资源,通过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采砂秩序,禁止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采砂行为,制止破坏和浪费砂矿资源及危及桥梁、堤防、航道、河道安全的采砂行为。
  二、规范管理范围:东江芦岚至泗湄洲、潼湖河段(含博罗县部分河段),西枝江马安镇木棉村至西枝江与东江交汇处河段的砂矿开采和堆砂场地。
  三、规范管理工作由惠州市采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城管办、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东江航道局、惠州海事局、惠州军分区和惠城区政府等单位组织实施。
  四、将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段(含老河床,下同)砂矿资源划分为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
  (一)可采区。东江惠城区河段可采区内暂分六个开采区:第一开采区由汝湖渡口(河唇)至上沙头河段,第二开采区由广梅汕铁路东江桥下游500米至惠城区紫金村,第三开采区由惠城区紫金村至惠河高速公路东江桥上游500米河段,第四开采区由惠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米至泗湄洲下河段(长度为1500米),第五开采区由汝湖渡口至水口镇源塘河段,第六开采区由水口镇源塘至横沥镇排砂尾上游500米河段。西枝江惠城区河段可采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开采方案报市采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另行公布。
  台风洪涝期间为禁采期,禁采期的时间以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时间为准。
  (二)禁采区。下列河段范围为砂矿资源禁采区:东江、西枝江主航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市区东江大桥上游500米至广梅汕铁路东江桥下游500米范围内的河段;惠澳大道西枝江桥上游500米至西枝江与东江交汇处河段;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500米以内的河段;距河岸水浸边起50米范围内的河段;过江输油管道上、下游各100米河段;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水文站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以内的河段;航道整治丁坝上下游100米、坝头50米范围,以及航道护岸堤脚100米范围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流势变化较大、河床超深、砂源枯竭等应当禁止采砂的河段。
  除河道、航道整治和管理以及水利建设需要,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砂作业和设置其他抽砂设备。
  (三)限采区。可采区和禁采区之外的范围为限采区。限采区的砂矿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采,违者依法从严处罚。
  五、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砂矿可采区进行砂矿储量简测,采矿权评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分别进行认定和确认,实行有计划限量开采。
  六、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段的砂矿资源开采权按照有偿、有期、限量开采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投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取得河砂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并依法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偿开采河砂资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方可进行开采。
  七、规范堆砂场,划定可堆区和禁堆区。在惠城区江南办事处、水口镇、汝湖镇、横沥镇河段附近设立堆砂区,建立若干个堆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取得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可相应取得堆砂场。
  除规划设置的堆砂区、场外,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段两岸沿线其余地区和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堆砂,原经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含原惠阳市)及有关部门批准在东江、西枝江惠城区河段岸线设立的堆砂场和未经批准的其他堆砂场一律依法取缔。
  八、因遇河势变化,砂矿资源变迁及行洪、航运和城市发展需要,有必要调整限采区、禁采区、可采区、禁堆区、可堆区范围的,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禁止未经批准非法采砂、堆砂,违者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东江西枝江惠州市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惠府〔20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利  河流  地矿  管理  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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