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及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落实人员编制,做到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落实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政策,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省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政府从2004年起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区及乡镇财政补助要达到每人每年5元以上。 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情况安排资金,用于补充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为支持县、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省、市财政将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的县、区给予补助。 三、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要达到40%,2005年要达到60%。各县、区要按照这个目标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抓好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确保完成任务。惠城区作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区,要积极探索,全面规范开展工作。各县、区要确定2-3个乡镇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示范乡镇,通过示范引导,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覆盖率。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提高统筹层次,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济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由县、区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县、区要以县、区统筹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县(区)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并逐步向县、区统筹过渡。惠城区作为县、区统筹的示范区,务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规范筹资时间。各县、区要统一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和实施起止时间。合作医疗每个年度的起止时间一般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发动和筹资时间,期未参加的农户从下一年度起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2004年的筹资时间和实施起止时间由各县、区及乡镇自定。 (三)完善筹资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30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农民出资额不低于每人1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四)坚持以保大病为主。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总费用的30%。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年度节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20%,资金节余太多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县、区要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稳定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要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户储存,独立建帐,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侵占挪用,严禁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放贷、投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结合政务公开,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向农民公布一次,保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审计。要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每月汇总一次,及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六、做好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板报、墙报、宣传单张和手册,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益,明白看病和费用报销兑付的办法和程序,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采取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要针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新情况,加强对各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752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