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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9 15:29:11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惠府办〔2004〕2号
印发惠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省直管有关单位:
市法制局制订的《惠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法制局、市编委办反映。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惠州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实施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以及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惠府〔2004〕1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都列入清理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
鉴于我市近几年进行了多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可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核准、审核、年检、年审等)事项进行清理(市直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关于公布惠州市行政审批及年检(审)取消保留和调整事项目录的通知》(惠府〔2003〕131号)公布保留的审批、年检(审)事项,但不包括列入备案的事项),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
二、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需要进行清理,依法作修改或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或者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或者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或者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的;
(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或者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定或规定地域限制的;
(八)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实施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的;
(九)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其他条件的;
(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十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十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授权或依据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三)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十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违法或不正当要求的;
(十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十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十八)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十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清理责任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先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各部门组织清理;各县、区的清理工作,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区法制机构组织协调。依据惠府〔2004〕1号文规定,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市政府成立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黄柏青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徐志达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法制局、监察局、发展计划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的清理结果要在同级政府公开刊物上统一对外公布。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五、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其所设定的依据分门别类逐条对照,逐项审查。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明确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凡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上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紧跟国务院部门和省(含省人大、省政府及省直部门,下同)的清理进程,国务院部门和省已公布取消或改变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的,应立即修改或废止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各地、各部门应落实清理责任,要认真研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上报市政府的清理结果须经过局(办)务会议或者各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加盖公章。
各地、各部门要在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各自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结果及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法制局,将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情况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法制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行政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752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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