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雨和阿姜是刘某的儿子,谭某是其女儿。从1995年9月开始到1996年12月,房某共向刘某借款7次,合计362000元。2002年11月14日房某写下欠据,承诺于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金和利息。2002年11月刘某去世,这时房某只还了8万元本金,尚余本金282000元。
父亲死了后,阿雨和阿姜清理父亲的遗产以便继承,并去找房某要求还钱。想到刘某已死了,房某就支支吾吾拖着不还。兄弟二人屡要不给,很气愤。就去惠城区法院起诉房某,请求法院判令房某偿还欠款人民币28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房某承担。法院受理了此案。
惠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追加谭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间房某未做任何答辩,庭审后,承认确实借了阿雨和阿姜父亲的钱,而且没还完。但是阿雨和阿姜及房某对欠款数额有争议。最后法院确认借款为362000元,已还款109900元,尚欠252100元本金及利息。法院依法对原告和被告进行调解。可是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调解未果,法院只好判决。
惠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房某归还本金252100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一次性付清给二原告及第三人。 本报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陈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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