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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8:39  来源:SRC-19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0.8%、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1.2%、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1.5%。
行业基准费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年浮动1次费率。
浮动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数,上浮分120%和150%两档,下浮分80%和50%两档。
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一类行业: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脑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草、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业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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