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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政建设费和地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8:00 来源:SRC-19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政建设费和地价款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市财政局反映。
关于加强市政建设费和地价款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政建设费、地价款的管理,规范报建费用、地价款的减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规定应缴交的市政建设费、地价款原则上不减免,应全额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民间、外商投资或捐赠、赞助的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的市政建设费、地价款给予直接减免。
三、政府与民间、外商共同投资的公益性事业项目,应缴交的市政建设费、地价款直接列作政府对该项目的投入,计入政府的投资份额。
四、符合第二、三款要求的市政建设费、地价款减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属政府拨款的建设项目,市政建设费、地价款可在收取上缴财政后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如资金周转确实有困难,可采取缓交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不能缓交。
六、符合第五款要求的市政建设费、地价款的缓交或分期付款,建设单位应向征收单位提出缓交或分期付款申请,由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七、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投资预算时,应缴纳的市政建设费和地价款列入预算,以真实反映政府的建设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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