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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7:18 来源:SRC-19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收入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收入(以下简称物业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物业收入的收缴管理。
(一)由市财政局在收费专户中设立物业收入明细帐,拍卖或转让的物业收入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受让方存入财政专户,委托管理的物业收入由受委托单位全额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二)受委托管理物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受委托管理物业的年度收入计划,连同物业租赁合同,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收入有变更,应当在物业收入变更之日起10天内将变更情况和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受委托管理物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15天内,将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税后月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第四条 物业收入的支出管理。
受委托管理物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作出本单位受委托管理物业收入的支出计划,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审后报市政府审批。物业收入的支出包括:
(一)补充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核定有关单位的编外人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人员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补充办公经费计划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偿还相关债务。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的物业,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偿还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从该物业收入中统一支付。委托管理的物业,由受委托单位做出处理方案,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清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三)物业维护费。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物业管理单位作出的物业维护计划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从2002年月1日起,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统一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本单位的补贴。
第六条 实行部门综合预算试点的单位的物业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物业维护计划核拨物业维护费。
第七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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