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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6:02  来源:SRC-19
 
 
 
(199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4]31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和《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补偿性收费;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帐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执收单位必须向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然后凭《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并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市财政局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在执行收费、罚没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罚没款票据,并在票据上写明收费或罚没项目、标准和数量,以便检查。不准用其它收据收费和收罚没款,否则作乱收费、乱罚款处理。不得将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关。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罚没收入的归属,仍按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收费单位,其收费的收支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收费单位(不含中央和省属收费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收支计划执行。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收费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财政部门核拨。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按月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核拨。
  罚没收入的收支,按财政部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收费收支、罚没收入收支一律由独立核算、独立建帐单位的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不同的收费、罚没项目设立帐册,及时登记入帐,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报表,并抄报物价、审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凡不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而私存私放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扩大福利范围和滥发奖金、津贴、实物;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和拖延上交。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1.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2.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工工资、补贴等;
  3.勘查作业人员的补贴;
  4.证照票据的印刷费和运输费;
  5.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6.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7.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它支出。
  (二)罚没收入办案费用补助的开支范围主要是:
  1.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破案的单位的奖金;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市财政局批准的其它开支;严禁给执行人员滥发奖金。
  (三)上述(一)至(二)项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中:购买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商品,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基建等大的项目开支,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于次月5日内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年审制度。每年根据之间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审计局组织对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单位上一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各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自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财政局收缴该项收费、罚没收入或扣拨其单位的正常经费,并按违反财经法规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8月1日颁布的《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市属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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