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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4:17 来源:SRC-19
为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县(市、区)和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兼顾县(市、区)和乡镇的利益,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鼓励乡镇积极吸引外资,开发利用本地优势资源,培植新的稳定财源,稳步建立起“增收共享,水涨船高,同步增长”的新分配机制,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兼顾县(市、区)、乡镇利益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收入、支出基数,在完成核定收入上缴基数的前提下,实行保吃饭的原则,充分调动县(市、区)和乡镇两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2、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继续维持现行的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两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的划分,理顺和规范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
3、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乡镇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乡镇之间的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4、坚持规范简便的原则。财政体制的设计,包括两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核定,各项财政结算的计算,对原体制的上解与补贴的处理等,力求规范简便,便于征管,易于操作。
二、体制形式
划分税种,核定基数,增量分成,收支挂钩。
三、收入上缴基数的核定
收入基数按中央和省分税制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属于县(市、区)收入部分包括:
(一)工商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以2000年和2001年国税、地税征收的各税,剔除政策性退税后,两年平均收入数作为基数。
(二)农业税收以2000年和2001年两年平均收入数(实际入库数)作为基数。分配给各乡镇的上级追加灾歉减免及社会照顾指标,国家建设经批准征地的减免指标,视为上缴收入数。
(三)农业特产税以2000年和2001年两年平均收入数(实际入库数)作为基数。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支出基数以各乡镇2001年12月底经编制、人事部门确认的财政供给人员(国家公办教师和公安派出所人员除外),按现行政策及正常经费标准(含2001年翘尾巴调整工资)核定。乡镇财政所按县(市、区)财政局核定的支出基数上报用款计划,县(市、区)财政分月均衡核拨,再由财政所统一拨给各使用单位(按统发工资的要求,个人经费部分直接划到个人帐户)。上级追加分配给各乡镇的专款和一次性补助不在支出基数范围内。各乡镇应将县财政核定的支出基数列入乡镇的年初预算,报乡镇人大会议通过后,按计划核拨。在执行预算中,必须确保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严格按上级要求将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
(二)各乡镇必须确保完成收入上缴基数。如未能完成上缴基数,则要扣减当年支出基数。
(三)各乡镇的财政支出基数、年终的增量分成、上级追加的专款和一次性补助,以及乡镇其他财政性收入,主要承担乡镇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的支出,以及乡镇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镇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工交部门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含计划生育事业费)、教育事业费、卫生经费(含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四)教育、公安系统经费的供给,属个人经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统发工资的要求,委托银行代办,直接划到个人帐户;属公用经费部分,由各主管局统一管理,经县(市、区)编制、人事部门确认的增人增支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他增人增支由乡镇负担。
(五)核定支出基数后,增人增支原则上由乡镇负担。经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及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调配、军转干部安置等特殊需要的人员经费增支,在基数定员有空缺时,由乡镇消化;超出原核定供养人数的,经县(市、区)编制、人事部门批准,带编、带工资安排的人员,由县财政负担。待乡镇有自然减员指标消化时,转由乡镇负担。
(六)政策性增支由乡镇承担。对财政自给能力较差、困难较大的乡镇,由县(市、区)财政按实际情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七)原体制规定的上解任务(包括向中央多作贡献、科技、教育和治安基金),1993年比1992年增量上缴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分成方法
各乡镇年终实现的增量(超基数部分),县(市、区)乡镇按比例分成,其中:
(一)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乡镇占50%左右的比例分成。
(二)其他地方各税(农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屠宰税、印花税等),原则上按乡镇占60%左右的比例分成。
为鼓励基层征收单位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县(市、区)和乡镇在年终增量分成中,依据完成预算任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国税所、地税所、财政所和县(市、区)直属征收单位的奖励,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六、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分税分成体制之后,县(市、区)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乡镇特别是山区贫困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对困难乡镇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相应的补助,保证乡镇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
为了确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可以对富裕乡镇实施统筹金制度,即对经济实力较雄厚、税收收入和超基数增量规模较大的乡镇,增量先按一定比例由县(市、区)统筹,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分成。但集中的统筹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助财政困难的乡镇。
七、其他规定
(一)各乡镇要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得截留和转移中央、省、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从预算经费中抵扣所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县(市、区)内外互挖税源、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乡镇财政建设试点请示的通知》(惠府[1997]20号)精神,理顺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除大亚湾开发区外,乡镇财政所均隶属于乡镇政府管理,没有下放管理权的在2002年3月底前要下放交接完毕。要强化乡镇财政所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的各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按《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由财政所统管,对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坐支。
(三)乡镇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依法征税,打击偷骗税行为,政府各部门要和税收征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完成收入基数。
(四)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经费划拨只办理转帐结算,不办理现金结算。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会计报表。
(五)各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总预算会计必须专职。各乡镇财政所正副所长的任免应征得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同意,人员调动应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六)县(市、区)财政应及时兑现对乡镇政府的增量分成和对国税所、地税所、财政所的奖励。奖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充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符合财政开支范围的开支,严禁滥发奖金。
(七)除中央、省有新的政策出台,引起财政管理体制较大变化外,核定的收支基数保持不变。
各乡镇的收支基数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核定。
八、以上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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