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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意见的请示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3:28 来源:SRC-19
市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放开国有小企业的步伐,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促进国有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和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我市中小企业的意见》(惠府[1997]57号)的精神,现就市直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享受有关税费优费政策及其申办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国有改制企业的范围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国有改制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小企业,其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或市直系统批准,按注资经营责任制、股份合作制、产权转让、兼并、租赁、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凡属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各种亏损挂帐,原则上在改制时处理。其中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可冲销原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确需由改制企业承担,改制企业也同意接受的,可作新企业改制当年新发生的亏损,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二)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租赁费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补充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三)转让部分产权的企业,转让交易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四)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5年不变,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三、改制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一)改制企业税收优惠的申办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改制企业,应先按统一税收规定纳税。然后由改制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税收返还申请书》并提供纳税凭证及纳税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批复并退付。
(二)改制企业费用优惠的申办
符合费用(含土地出让金、租赁费、产权赎买金等)优惠政策的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收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缴纳凭证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批复并退付。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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