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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企业离退休干部离休费供给和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4-10-14 10:11:12 来源:SRC-19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供给关系和行政管理,进一步改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1998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惠府纪[1998]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供给由市财政负责。
第三条 市直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按级别(含待遇)每月发放补贴:厅级260,处级230,科级以下200元
第四条 上述补贴按现企业单位1998年3月发放给离休干部月离休费总额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后,月离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按级别规定的最高标准:厅级1200元,处级1000元,科级以下800元。如基数已达到或超过最高标准的,不再增发上述补贴。
第五条 上述补贴的具体呈批手续:由企业单位按呈批表内容,一式三份填报市委老干部局审批,市社保局按审批后的离休干部月离休费总额逐人发给银行工资卡,离休干部凭卡直接到银行领取离休费。
第六条 实施上述办法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季度拨给市社保局,市直企业不再缴纳离休干部社会保险统筹金。
第七条 执行本办法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不再享受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调整月离休费总额由市社保局参照市直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仍由原企业单位管理。
第九条 离休费供给关系按本办法实施后,市直企业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实报实销。电话费按规定折半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生育奖及其它福利按在职干部一视同仁发放。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等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由所在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条 市直企业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建设工作、政治待遇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做到定期走访老干部,重大节日,企业领导要进行家访,征求和听取老同志的意见,不断提高对老干部管理服务的水平。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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