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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兵应急分队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4-10-14 10:06:16  来源:SRC-19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有关指示、规定,为适应新时期我市民兵应急分队建设的需要,规范民兵应急分队的组织、训练、教育、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应急分队是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应付突发事件、对外反侵略、对内防止和制止动乱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我市地处沿海,是改革开放地区。搞好民兵应急分队建设,对于保卫海防安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主要任务。
  (一)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二)配合公安、武警制止动乱、暴乱,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在沿海地区堵截内潜外逃,支援民兵哨所执行战备任务;
  (四)参加抢险救灾,执行紧急任务;
  (六)护厂、护矿、护店、护村、护路;
  (六)执行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民兵应急分队的编组与装备 
  第五条 组建民兵应急分队的范围。
  惠州市区、各县县城和沿海乡镇,以及主要交通沿线、重要守护目标和社会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均应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建立民兵应急分队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申报,报请县、区人武部批准,上一级军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组织。
  民兵应急分队可指定基干民兵连担任,或挑选优秀的基干民兵组建,也可结合当地治安大队(中队)组建。通常一个县、区组建一个队,八十至一百五十人,或者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组建一个分队,二十至三十人,组织形式根据需要可分为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三种形式。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确定。应急分队机构一经批准建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改编,更不得随意调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由乡、镇政府和乡、镇党委指派。各县、区武装部可随时调遣各民兵应急分队执行紧急任务。
  (一)全脱产式。民兵应急分队队员脱离生产岗位,统一管理使用,有条件的集中吃住,常年执行维护社会治安、巡逻、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等任务。
  (二)不脱产式。民兵应急分队队员不脱离生产岗位,采取赋予任务的方法落实,但必须选择便于集中、便于指挥、便于协同的单位。平时要建立健全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熟悉各种方案、制度,明确任务、职责,随时准备执行急、难、险、重等应急任务。
  (三)半脱产式。根据任务的轻重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民兵应急分队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完成乡、镇交给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回原单位参加生产。
  第七条 民兵应急分队队员的条件。参照征集新兵的政治和体格条件,确实挑选政治可靠、组织纪律性强、军事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基干民兵。
  第八条 民兵应急分队要建立健全组织,配好配齐干部。应急分队通常设队长、副队长、指导员。队领导应由人武(专武)干部兼任。
  第九条 民兵应急分队要有固定的队部及活动场所,搞好配套建设。
  第十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装备要本着统一、实用的原则,采取上级军事部门配发与县、区人武部统一购置相结合等形式解决。全脱产的民兵应急分队,每分队编三个小分队,配九支冲锋枪、子弹一个基数,最少要配十五个盾牌、十五支警棍、四至十部对讲机、三至十五辆摩托车。每个队员配备头盔、制服、标志、解放鞋、腰带。半脱产和不脱产的应急分队,其装备配备,视各地财力而定,完成任务后,所有装备交人武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民兵应急分队建设和执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计划安排解决。

             第三章 民兵应急分队的训练 
  第十二条 训练时间、内容。
  民兵应急分队必须加强教育训练,不断提高军事素质和执行应急任务的能力。队员在完成基干民兵训练任务的基础上,每年还要进行不少于十天的法规政策、抢险救灾、执勤知识、擒拿格斗、防暴技能等内容的教育和训练,具体按省军区下发的《民兵应急分队训练教材》实施。
  第十三条 训练的计划与组织。
  民兵应急分队的训练由各县、区人武部根据军分区部署的训练任务拟制训练计划,由县、区、乡、镇(办事处)武装部统一组织实施或分期分批组织,但必须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训练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实际,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把单兵基础训练与分队协同训练结合起来,把练技术、练战术与练思想、练作风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应急分队不怕苦、不怕累、英勇顽强、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

            第四章 民兵应急分队的管理和使用 
  第十四条 民兵应急分队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和组织指挥。
  第十五条 民兵应急分队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正规的学习、生活、工作、执勤秩序,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一)组织整顿制度。民兵应急分队的组织整顿,列入年度民兵组织整顿之列,认真做好出入转队工作,严格进行政治审查,特别是对新入队人员的审查,始终保持队伍纯洁、组织稳定。
  (二)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学习一至二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常识、重大时事政治、本职业务以及上级的指示、规定等,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法纪政纪和文化知识水平。
  (三)会议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干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传达学习上级的有关指示,分析队员思想动态和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
  (四)值班制度。全脱产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兵应急分队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队员轮流担任,分队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值班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请示报告,及时处理情况,严格交接班手续,确保武器安全。
  (五)训练制度。民兵应急分队在完成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训练任务的基础上,每季结合节日防护、战备执勤进行战备形势教育,结合训练和各种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
  (六)装备管理制度。应急分队的装备要纳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统一检查评比。应急分队配备的武器和杀伤性防暴器材,由县、区或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集中库里存放,以防丢失被盗。动用武器装备必须严格按中发[199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点验制度。应急分队每季度进行一次点验,并可根据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八)奖惩制度。各县、区每年要召开一次应急分队建设表彰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应急队员的积极性。对思想稳定、纪律观念强、执行命令坚决、完成任务出色的应急分队以及队员给予奖励、立功;优秀队员优先推荐有关部门安排工作或招聘为干部。对违法乱纪、完不成任务或表现差的队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除名出队。
  第十六条 民兵应急分队必须制定应付紧急情况的各种方案。主要制定紧急集合方案、机动方案、保卫重要目标方案、抢险救灾方案和维护社会秩序方案等。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明确各自的任务,落实保障措施,理顺指挥及协同关系,研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不断提高民兵应急分队的快速反映能力和执行任务的能力,保证做到一旦需要,能拉得出、用得上、听指挥、协同好,圆满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民兵应急分队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 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和指挥,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动用。
  第十八条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的要求和审批权限:
  (一)不携带武器弹药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由当地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二)在紧急情况下,携带枪支弹药执行任务,如配合公安部门追捕罪犯等,由县、区委、政府、武装部审批,并报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备案。
  (三)遇有特殊情况,如危及生命安全,确需使用武力处置时,可边执行边报告,非不得已,严禁开枪。
  第十九条 不准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处理军警、警民、军民纠纷。
  第二十条 民兵应急分队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令,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
  (二)凡涉及到刑事案件和需要依照法律处理的问题,要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不得擅自拘押、审讯案犯。
  (三)对缴获的赃款赃物,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惠州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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