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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05:32  来源:SRC-19
 
 
 
                关于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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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一定成绩。至一九九一年底,全市各类城镇侨房共一千五百二十三户,已退产权九百零八户,面积九万七千八百二十七平方米,占应退面积百分之四十七;已退使用权八百七十二户,面积九万二千九百九十七平方米,占应退面积百分之四十五。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争取侨心,确保我市在八五期间全面处理完城镇侨房遗留问题,根据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快落实我市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机构。
  近两年来,市、县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工作进展缓慢。为此,各级政策要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各级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充实人员力量,要从国土、财政、城建、房管、侨办、政法等有关部门抽调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和有较强政策业务水平的同志到侨房办。明确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权力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权按政策规定立案、报批、拨款、建房和分房,处理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事宜,负有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各县(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职责。
  二、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制订清退侨房计划方案。
  在今年下半年内,各地对文革接管、私改错改、私改经租、代管、土改没收、接管和土改时被农会拍卖及市政建设拆毁等城镇侨房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核准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出清退侨房的规划,报政府审批。按规划抓紧分期分批清退,今年底前要先退完产权,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完成清退城镇侨房任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退城镇侨房使用权。 
  (一)继续采取有口归口、无口统筹的办法。单位占用或租用的侨房,由单位负责腾退;租住户有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安排职工住房时,优先给租住户解决住房;租住户有自建、购房能力或租借他人房屋的,由租住户自行解决;对无能力建购房或无法用其他办法解决住房的租住户,由政策统筹安排解决。
  (二)对无人居住的、租住户另给他人使用的、租住户另有房屋居住的、租用或占用单位有条件腾退的侨房,由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发文通知,限期腾退,并协助业主和用户双方办理好房屋移交手续;对拒不腾退的,要采取法律手段强行清退。
  (三)订立租赁关系,规定租赁期限。经政府批准退还产权的侨房,房屋产权已归属业主所有。对于已退 产权而使用权一时难以清退的侨房,由业主与使用侨房单位或个人订立房屋租赁关系,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办公室负责协助双方办理房屋租赁协议、鉴证等手续。房租价格随行就市,按市场房租价格,由业主与用户双方商定。也可以按照当地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租价格。租赁期限以三年为宜。如有特殊困难,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对没有能力解决住房的租住户,可采取政策筹集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掏一点的办法,由政府统一划出地皮;筹建商品房,按照成本价卖给困难的住户。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在查清情况后,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对被国家征用或被单位拆建了的侨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业主要求退还原地房屋的,如侨房被拆建或改建后房屋位置变化不大的,可由业主与拆建单位双方协商,按照房屋原造价,由业主补回建房资金给拆建单位,房屋归还原业主;
  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征用或拆建单位按面积和质量与原侨房大体相等的房屋补回给原业主;
  三是无法退还房屋的,应按政策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根据政策规定及本地情况确定。对已接受经济补偿的华侨、港澳同胞业主,政府筹建商品房时,应允许他们购买。
  四、关于退还私改经租侨房的问题。
  我市私改经租侨房(私改经租侨房指起改点以上和非住宅出租而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侨房)共有二百五十一户,面积四万七千一百一十四平方米,现仍未清退。根据省委[1986]22号、粤府办[1989]号和惠府办[1989]65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地要分期分批抓紧清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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