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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10:01:40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
为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保证市政府常规会议的召开、公文审批和公务活动等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惠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
一、会议运作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一般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安排。全体会议出席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中央、省驻惠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工作需要时可增加国有大型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需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有关材料由市政府研究室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需要作出决定或下发会议纪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草拟和呈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确定议题
(1)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纳入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先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形成并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是否纳入常务会议议题。协调意见,由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在常务会议上汇报,也可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2)需列入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开列清单,于会前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确定具体议题及会议时间。
2、开会时间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的7-8日举行(如遇节假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提前或推迟举行),具体按会议通知确定。
3、出席、列席人员
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督查办主任、法制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人员。同时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列席,具体名单在审批会议通知时一并确定。
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增派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4、会议文件
常务会议每个议题提供文件(材料)20份,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主办单位负责准备,在该议题确定之后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在会后必须收回。个别同志因工作需要,要求借阅材料的,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回收的常务会议文件(材料),交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部门妥善保管。
5、会务工作
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确定之后,由办公室拟发会议通知。会前一个工作日应将会议文件(材料)分送给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并负责会议签到,安排与会人员座位,材料发放、会议记录、完成与会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等项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通知市内主要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
6、会议纪要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和呈批。
(1)会议记录由两人负责,一人主记,一人辅记,主记和辅记会后应将记录稿互相对照补充,力求准确完整。会议纪要草稿由负责主记的同志起草。
(2)纪要文稿呈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再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3)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常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以及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其他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发《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
(4)会议纪要发出后,底稿及有关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7、会议决定事项交办督办
(1)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督查办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中需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应发出《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间要求、汇报时间。
(2)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主办单位,应按常务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到规定期限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办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事项,每月应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3)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决定事项的办理工作,并将本单位的承办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4)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应做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在常务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应定期进行督办。督办可采取电话形式或发出《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有关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办理情况。
(5)在办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主办、协办单位如发现需市政府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或进行协调。
(6)各有关单位办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汇总。每月编印《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报送市政府领导。
(三)市长办公会议
1、市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具体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具体名单在审批会议通知时一并确定。
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增派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2、办公会议文件(材料)每个议题提供10-20份、由有关单位负责准备,按时间要求送市政府办公室。
3、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和会议决定事项交办督办,参照常务会议的要求办理。
(四)市政府工作会议
1、会议议题、时间及出席单位(人员)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其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正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确定。
2、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议题相关的科室负责办理。主要工作是落实会议室、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会场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草拟、呈批。
3、会议议定的事项,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经市长、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正副秘书长审批后,印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纪要文稿及有关资料按文件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二、公文审批运作制度
(一)公文呈批
1、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紧急、重大事项可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再办理。
2、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3、凡根据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向市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说明市政府领导的交办意见,并随文附上领导原批示件。
4、有时限要求或紧急文件的呈批,应作说明或在文件左上方附夹另纸注明。
5、按领导意见作暂缓处理的批件,经办人应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再呈批。
(二)公文审批
1、经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要直接批示,如划圈、签名均视为同意。
2、经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公文,有时呈批表上几个层次意见不一致,最后批示的领导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点意见。
3、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党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分管领导如外出开会或出访等,难以及时审批的,应转由代管该项业务的其他领导审批。
4、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常规事项,是指根据市政府既定的政策和工作部署,须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具体事项。这些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三)批办文电的处理
1、由市政府办公室科室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的文电、简报、资料等,按哪个科室呈送、阅批后退哪个科室处理。除规定一支笔审批等批件外,有关科室一般不要将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2、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主送市政府领导的文件,凡是领导有批示的,退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处理。主送市政府抄送市政府领导的,应按办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呈批。
3、市政府领导对自收文电的批示,属于要办理的,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属于领导之间传阅的,由领导交有关人员负责传递。
4、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的简报、资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由有关科室指定专人按文件处理办法处理。主要领导直接对市直单位的批示,可将批示内容复印给相关的分管领导阅知。
5、领导批示应纳入督办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重要的批示,还应及时向有关秘书长、主任报告办理进程。
(四)公文督办
市政府发出的文电,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发来的文电和市委、市人大及市主要领导交市政府、市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含抄件),凡需在规定时限内回报贯彻落实情况的,市政府办公室要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1、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后,先由专人负责对交办督办事项和回报时限进行统一登记,再送各有关单位办理。
2、没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正式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各承办科室在分办表上指定主办单位,注明回报日期;其它文电,由市政府办公室各承办科室按文电和交办事项内容要求,明确督办交办事项和办理意见及回报时限,经统一登记后纳入催办专项。
3、市政府办公室要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一次列表简报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领导。
(五)公文核稿
1、市政府办公室需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送;如分管的副秘书长外出,由其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其他副秘书长接办。
2、市政府办公室送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遇该副秘书长外出,事情又比较紧急时,可直接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如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都外出时,可按副秘书长的名单排列顺序依次呈送。
3、正式文件在付印前,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复核,如主任外出送主任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复核。规范性文件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
(六)公文拟办时限
1、请示性文件和代拟稿
(1)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文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可以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
(2)主办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文件,经办人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办意见呈批;发文稿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
(3)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稿呈批或将批示原件(复印件)转出。
(4)外事、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
(5)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难于按时办完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2、会议纪要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开会后,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
3、规范性文稿
收到规范性文稿,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排样转出征求意见;收齐部门意见并协调后,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
(七)其它
1、市长、副市长在部门业务会议上的讲话,一般由部门作为会议文件印发;涉及中心工作或比较重要的工作需印发各级政府的,报领导本人同意并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复核后,编惠府字文号印发。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以及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全文或摘要刊登报纸(广播),或以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公布。
三、公务活动运作制度
(一)外事活动
1、市政府外事活动安排应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2、特殊情况要求拜会市政府领导的,一般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出面。
3、外国及港、澳、台文化、体育的友好往来,视情况安排副市、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
4、国际友人、华侨侨领及国际、港、澳、台的知名人士等非官方来访,如确有需要,可安排一位副市长出面会见、宴请。
5、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对外举办的活动,可安排一位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确有必要也可安排市长出席。
6、外国及港、澳、台的新闻记者办理了入境采访手续、要求采访市政府负责同志的。原则上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接受采访;记者提出要采访市长、副市长的,经报告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安排。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
7、其他外事活动,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事办提出接待方案,经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8、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外事部门或主办单位通知新闻单位按规定安排见报。
(二)内事活动
1、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和调研,只安排与考察、调研内容相关的部门、所在县(市、区)各1-2位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尽量集中乘车。
2、重要的节日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要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3、国务院各部委司局级以上领导、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以及兄弟市(区)副市以上政府领导来惠考察,要相应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必要时可安排陪同有关活动。
4、市直部门经批准召开有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含表彰会、电视电话会议),可请一位主管的副市长出席和讲话。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5、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应专题专用,一般不公开发表。对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需要雕刻(印制)在建筑物作永久标志或出版物上的,在报请批准时应说明用途和理由。
6、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内事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呈领导本人审定。
(三)公务活动安排办法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2、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惠机构承接的外事、侨务、台务接待任务,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统筹提出安排意见;侨务、台务活动,归口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3、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联系、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入境采访,归口市外事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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