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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59:12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有序运作,落到实处。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八、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研究、部署全市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命令和政策性文件;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以及市长认为有必要列入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某些重要专项工作,无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市长或主持召集的常务副市长确定,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十四、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属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正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外,需要办理的可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催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及县(市、区)、镇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严格按《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十七、要贯彻高效节约的原则,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八、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呈批。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处理呈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报市政府按办文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批办。
十九、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委、办、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委、办、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限期要求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件事有意见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出面协调处理。
二十一、市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会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二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的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送正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需向社会公布的公文可在《惠州日报》刊登。
公务活动制度
二十五:外事活动
(一)市长、副市长,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按规定报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二)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安排。
二十六、内事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参观、颁奖、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般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
(三)市政府领导不为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其它事项
二十七、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分管的工作应件件抓落实。
二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应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各委、办主任,各局长离开惠州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二十九、会议需请市政府领导讲话的,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提前送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凡需请市长出席讲话的,应在会议报批时商市政府研究室准备讲话稿,或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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