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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和《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57:05 来源:SRC-19
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办的职责任务
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是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市领导指示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各级行政督办机构的业务领导机关。其职能范围是:
1、经市长、秘书长批转,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2、经市长、秘书长批转,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的决定、批示、交办的事项。
3、经市长、秘书长批转,督促检查市委、人大、政协的重要文件和批示中有关政府工作的事项。
4、督促检查重大工程的进展情况。
5、完成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政府行政督查办公室列席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工作会议。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检查反馈:对贯彻、办理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检查,并综合情况向领导反馈。
2、敦促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办理、落实督查事项,对贯彻、办理事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问题限时处理办结,对顶着不办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批评,对执行、办理结果加以通报。
3、参谋建议:对推进工作、完善决策、解决存在问题、妥善处理办理事项等,提出意见、措施和建议。、综合协调;对执行、办理事项中出现的梗阻现象,根据职能或领导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理顺关系,解决问题和矛盾,推进决策和工作的实施,完成交办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
(一)政令畅通的原则:加强督查工作,旨在改变各级机关工作作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必须健全行政运转机制,提高办事效率。维护上级权威,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令出必行,行必有果,取信于民。
(二)奉职行权的原则:要依照法规和程序,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督查工作,不超越行政职能范围和业务权限。督办人员要按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开展工作,没有领导授权,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求实服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务实求真,既报喜又报忧,注重反映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切实可行,注重效果,既推进决策落实,又有助决策完善。调处矛盾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多为基层和群众 办实事。
(四)廉洁公正的原则:督查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吃喝玩乐等好处,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要依照政策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督办事项,不偏不袒,以理服人。
(五)讲究方法的原则: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不折不扣,铁面无私,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采取灵活办法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上下级之间矛盾激化。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指示为依据,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表;
(二)交办受理:按照文件或领导指示精神,提出办理要求,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人员,向承办单位发出督促办理通知;
(三)检查催办:跟踪检查事项办理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综合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四)反馈报告:将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需要请示的问题以及办理结果按时限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作出汇报;
(五)办结归档:将已办结的督查催办事项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督查工作方式
(一)转办。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和文件、查办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发出督促办理通知并将文件、查办件转给承办单位办理,然后按期跟踪检查催办报结。
(二)协办。由督查办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领导批示和文件精神,共同办理落实某一事项。督查办在协办过程中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以及对有关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自办。由督查办直接派人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领导挂帅,由督查办直接负责办理。自办事项一般是问题比较单一而又要求急办或需保密的事项。
五、督查情况反馈
督查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汇报反馈。一般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反馈,一般件15天内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分阶段,按步骤反馈,最迟半年要报告情况。不能依时反馈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急件或内容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汇报反馈;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较复杂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形式向主要领导反馈,必要时一事反馈多次,并通过《督查工作简报》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督查工作网络建设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的认识,抓好督查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抓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设立督查科、室或督查组,市属各委、办、局要有专人负责督查催办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的督查催办网络。各级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督查机构的业务指导,接受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本级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任务。
七、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为保证督查职能的正确实施和督查办的高效运作,督查办必须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强内部管理。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制定督查工作程序、立项登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检查催办制度、汇报反馈制度、总结归档制度、保密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的督查机构也应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八、附则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试行)
为加快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速度,保证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提高权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认真办理落实,无权擅自改变决定或拖延不办。
二、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纪要发出后的一周内提出办理意见、措施,报市政府督查办。到规定期限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办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事项,每月应书面向督查办报送办理情况。决定事项的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报市府督查办。
三、督查办应将会议决定事项加以分解,明确督查的重点与对象,并在会议纪要下发后的10天内,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明确规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需将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督查办。督查办在收到办理情况反映或办理结果报告后,应进行审核整理并报告市政府领导。对不按常务会议决定执行办理的,督查办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或责成其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重新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督查办。
四、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因实际困难而难于执行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办反映。督查办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经领导同意后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按程序再提交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必须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市政府或有关领导,同时抄报市政府督查办。
六、市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总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定期汇总各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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