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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印发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4-10-14 09:56:29  来源:SRC-19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力压缩文件,提高文件处理质量和办文效率,推进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现就文件报送及印发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件报送和受理
  (一)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的责任制。凡属本部门、本县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县、区协商解决,或者可以由市计委、经委、经贸委、农委、建委、科委、财办以及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等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市政府批转。
  (二)报送市政府的文件,体例、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问题应尽量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一般情况报告中。不要用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向市政府写报告;代市政府起草或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要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
  (三)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发的文件中若有需要市政府同意的问题,应先向市政府作专题请示,经同意后,可在文件标题下方小括号内注明此件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若超越权限或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批复的,主办单位应代拟文稿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对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除涉及面较广或重要方针政策性的由市政府组织贯彻外,一般由对口单位组织贯彻、行文和上报贯彻情况。如需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行文的,由对口单位拟好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理。
  (五)市直各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文稿,要由代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注明拟稿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文件,要请有关部门会签后再报,各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予说明。
  (六)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是市政府负责公文处理的总口子。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除市府领导同志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的以外,一律交由市府办秘书科呈批,不要直接送市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七)凡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一式二份;如需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一式六份。以单位公文头或函件头用油墨印刷,并编发文字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拟稿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回报。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重大问题必须由市政府审批或批复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批复稿,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签署上报。
  (九)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及要求的,将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  
  二、文件印发
  (一)内容关系全局、涉及范围较广的重要文件,印发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并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五三二00部队、惠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惠新闻单位。
  (二)内容涉及范围较小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印发范围和份数,一般只发给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一般性批复件、函件,只印发有关部门。
  (三)主要内容已在报刊公开发表的文件,印少量份数发各县区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存档。
  (四)下列情况不再印发文件
  1、市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印发的。但如有重要修改,需要重新印发的,由主办单位印发;
  2、凡是内容可以刊登简报或在报刊上发表的文件;
  3、几个文件的内容可以合并印发的,不分别行文印发;
  4、凡是能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问题;
  5、凡是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
  6、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
  (五)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1、按职能范围应由各部门行文的;
  2、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各部门制订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各部门自行颁发,颁发时可在标题下方的小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3、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含全市性会议),一律由主办单位下发会议通知,发通知时可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各单位应贯彻执行;
  4、市府直属委、办、局向省归口委、办、局请示和报告一般性业务工作问题,由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上报;
  5、属于一般业务总结、情况通报性的会议纪要、报告,确需印发的,由主办单位印发,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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