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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4-10-14 09:51:28 来源:SRC-1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促进国家机关的高效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财政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经费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
第三条 我市下列人员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市政府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不明显减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以及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为全市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5%,并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按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的年龄、职务,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公务员门诊基本医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具体补助办法为:
1、基本补助标准: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 2.5%。
2、年龄补助标准:不5周岁的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0.8%,5周岁至退休的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1.1%,退休人员补助为本市公务员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职务补助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职务为准),办事员、科员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0.8%,正副科级干部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1.0%,正、副处级干部补助本人缴费工资的1.2%,副厅级以上干部补助缴费工资的1.3%。 (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金按标准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用于补助国家公务员特定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
1、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基本医疗(含限额以内的特定门诊)费用的5%;
2、补助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15%。
退休人员可在上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三个百分点。
第六条 本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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