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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48:57 来源:SRC-19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行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20课时。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才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正科以下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课时。如任职前未安排培训的,任职后应参加补训。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职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课时。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知识更新的范围确定,具体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原则上全市每年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并按照省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或同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广东省行政学院惠州分院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它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省规定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任务的要求,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审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
涉及市直机关正科级职务公务员和镇(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应于当年1月3日前报市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县(市、区)、本系统(部门)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计划、培训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单位举办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干部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或者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被培训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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