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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48:26  来源:SRC-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一些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等原因,引起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据市劳动部门统计,自1995年1月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市共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160宗,其中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引起的突发事件129宗,占突发事件总数的 80.6% 。现元旦、春节将至,这是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发时期。为了做好1997年元旦、春节期间乃至今后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确保我市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做好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切实把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况。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惠州市处理劳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劳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劳动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海关、工商、财政、工会、建委、经委、外经贸委(外经委)、交委(交通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劳动局,由县(市、区)劳动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超前做好预防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等各项工作,消除和减少劳资纠纷的苗头与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劳动纠纷处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1996]1号文)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下属企业发生突发事件负完全责任,包括承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一切费用。为此,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在每年的元旦前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工人工资按时发放。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发放,并向劳动部门报告,以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演变成突发事件。如发现企业经营者既拖欠工人工资又在转移机器设备,企图逃匿时,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在拖欠工人工资后已逃匿的,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垫付所欠工人工资,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垫付资金和追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者拖欠工人工资后逃匿的,由出租厂房的单位按上述办法处理。下属企业有突发事件隐患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劳动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处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要关心和安排好留在惠州过春节的外来工人的生活,保证他们过好春节。
  三、公安、工商、财政、工会、建委、经委、外经贸委(外经委)、交委(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惠府办[1996]1号)文精神,维护好市、县(市、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劳动部门执行处理突发事件公务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方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中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保护处理突发事件的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
  对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企业逾期不执行劳动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财产保全担保,以便劳动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支付工人工资,防止企业经营者置工人工资于不顾转移机器设备逃匿,或因其它经济纠纷的债务人哄抢、盗窃、破坏事件的发生,造成矛盾激化。对因其它经济纠纷诉讼执行清偿财产时,要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首先解决支付工人工资问题。
  对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者或承包人因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的重大劳资纠纷,给社会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又不采取措施解决并企图逃匿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以利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
  建委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处理工作,防止建设工地层层转包和工人工资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发生,并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对发现建筑施工单位欠工人工资问题的,要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处理工作。
劳动部门对企业在拖欠工人工资后转移倒卖海关监管货物,老板企图逃匿或已逃匿的,应主动与海关联系,并在海关的协助下,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门要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外来工人返乡过春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组织安排工作,妥善疏导外来工人回乡过春节。
  工商部门对因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生产经营处于频临倒闭状态,被劳动部门提请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要认真审查依法办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因互相推诿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和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尤其是劳动部门的领导更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部门要在每年的元旦前后开展一次对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的专项监察活动。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要依照劳动法规及时处理。同时,对用人单位强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押金、扣押工人身份证、侵犯工人人身权利、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工人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把劳动纠纷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诱发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各级劳动部门都要建立处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做好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此外,要结合劳动年审,对劳动关系紧张、劳资纠纷屡屡发生、经常拖欠工人工资、频繁解雇工人的用人单位,采取停止其办理招聘用工手续和限期整改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报道。要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教育经营者遵守《劳动法》,按时发放工资,妥善处理劳资矛盾。要大力宣传运用法律,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依法解决劳动纠纷,绝不要采取过激行动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办法解决劳资纠纷,以免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正面报道,正确引导劳资双方以法律手段解决劳资纠纷,以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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