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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47:12  来源:SRC-19
 
 
 
孤老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67人,其中在职129人,在乡38人;孤老烈属25人;孤老复员军人119人。在这部分人员中,由民政部门管理的38个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基本上享受了公费医疗待遇,而其他大多数人员由于各单位经费不足,无法兑现其公费医疗待遇,为了解决他们医疗上的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公务员补助待遇,个人不缴费,不实行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摊。经费解决办法: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为其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没有单位的,由各级财政负担缴费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其缴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伤残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维持现行的管理办法,即: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医疗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垫支,实行实报实销,到年终由民政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结算。
  三、每年由市财政预算拨给市民政局20万元,解决全市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特困伤残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救助金。
  四、离退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公费医疗管理后,其伤残护理费的发放,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的规定,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对已参加医保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入院治疗期间所需医疗、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的因战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由劳保部门按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待遇给予解决。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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