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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45:21  来源:SRC-19
 
 

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让他们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爱护与关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近几年抚恤优待工作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是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享受定期抚恤的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和病故军人的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和五老人员。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基数原则。以各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和农村人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户籍区分原则。按优抚对象的实际户籍性质区分,城镇户口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农村户口的按农村人均收入计。
  (三)就高不就低原则。本通知所确定的抚恤补助比例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如现行抚恤补助标准金额已经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计算标准的,应按实际执行标准计算比例,并在自然增长机制中固化。
  (四)标准保底原则。如果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及农村人均收入出现负增长,仍按原计算基数计算。
  (五)收入计算原则。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优抚对象规定所享受的优待金、临时困难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计入抚恤补助标准基数。
  三、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计算
  (一)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和生活补贴标准按伤残等级标准和负伤原因,分设1个级差,根据其城镇或农村户口分别以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特等因战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和生活补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农村人均收入的100%确定标准,其他等级的伤残军人补贴参照特等因战伤残军人的生活抚恤补助标准,按一定比例依次递减(见附表)。
  (二)“三属”及红军失散人员抚恤金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3]3号文和省民政厅粤民优[1993]313号文有关规定,以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城镇户口的孤老烈属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0%计发,其他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5%的标准计发,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0%的标准计发;农村户口的孤老烈属年抚恤补助经费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80%计发,其他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75%的标准计发,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70%的标准计发;红军失散人员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计发。
  (三)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计算基数的50%、5%、0%计发;孤老复员军人按55%计发,退伍军人按35%计发。
  (四)在乡五老人员按当地解放战争时期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80%兑现,孤老者按当地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80%兑现。
  四、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和经费来源
今后每年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幅度,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收入为依据,由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计算和调整,所需经费除国家和省给予的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按5:5比例分担。
  五、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革命伤残军人抚恤生活补贴标准级差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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