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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在乡五老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43:21 来源:SRC-19
关于提高在乡五老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11号)下发以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完成了对五老人员的确认工作,并制订和落实了相关补助标准。据调查,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对五老人员的补助标准是:惠城区老党员每人每月补170元,老游击队员每人每月补125元,分别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51%和12%;惠阳市老党员每人每月由市、镇各补100元,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106%,其他四老人员每人每月补85元,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 7.6%;惠东县每人每月补77元,只达省定补助标准的79.3%;博罗县每人每月补10元,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1.% ;龙门县每人每月补66元,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8%,大亚湾每人每月补90元,超过省定补助标准的9%。
按照目前的生活条件,我市各 县(市、区)现行的生活补助标准偏低,且全市不统一。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五老人员的关心力度,爱护和保护好五老人员这一批宝贵的财富,经市政府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五老人员的确认部门、确认条件和确认办法仍按照粤府办[2000]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对五老人员确认的查漏补缺工作。
二、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统一执行:一类区:惠城区每人每月补200元;二类区:惠阳、惠东、博罗、大亚湾每人每月补150元;三类区:龙门每人每月补100元。该项补助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区)要定期足额给五老人员发放补助。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待遇享受终身,去世后停止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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