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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36:37  来源:SRC-19
 
 
 

惠州市行政执法考评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考评工作,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水平,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考评,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评,参照本办法施行。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考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评,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自身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综合执法质量作为奖惩依据的评价方法。
  本办法所称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中领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和尚未领有行政执法证但从事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领有广东省行政执法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考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评,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衡量,客观公正作出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 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包括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等。
  (二)执法质量。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程序合法、行政处理(含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审批许可登记、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合法、适当,完成岗位执法目标等情况。
  (三) 工作作风。包括文明礼貌、排忧解难、遵纪守法的情况。 
  (四)效果反映。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单位、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评议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考评的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配套制度,公开工作程序和办事程序,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落实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标准,依法参加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政治时事学习,进行纪律和廉政教育,加强行政管理和作风培养,坚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包括认真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登记、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审计结算、政府集中采购和建设工程、经营性土地、采矿权等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不滥权,完成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情况。
  (四)档案建设情况。包括规范执法文书,完善文书办理制度,文书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制度落实,档案建设工作达标,实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情况。
  (五)领导重视情况。包括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重视,摆上议事日程,领导带头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评方式和成绩评定 
  第八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抽查、季度自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群众民主测评和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成绩,采用计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考评得分,评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成绩等次。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在行政执法中发生《惠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的情形受到记过以下行政处分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考评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达标,60至79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行政执法主体因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1宗、其过错人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评为达标以上成绩;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2宗以上、其过错人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评为不达标。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年终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者占参加考评人数3%以上5%以下的,不得评为优秀成绩;年终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者占参加考评人数的5%以上10%以下的,不得评为达标以上成绩;年终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者占参加考评人数的10%(不含本数)以上的,评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年度考评中应当进行考评的思想动员,认真进行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应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采取座谈会和发送《行政执法评议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征求8个以上相关单位和监督机关及10个以上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由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按《行政执法情况个人量化考评表》对每一位执法人员进行考评打分,取平均分为个人的考评成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考评,由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单位和监督机关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情况,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按《行政执法情况单位量化考评表》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打分,取平均分为单位的初评成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民主测评的个人考评成绩进行审核评定,并将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民主测评的单位考评成绩进行综合评议,初评出单位考评成绩,连同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总结、社会各界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材料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材料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行政执法主体初评成绩时,以书面复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当面复核,也可以组织考核组抽查复核。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单位考评复核成绩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文件或者报刊等途径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年度考评结果,并将本级行政执法考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条件和进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年审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评成绩优秀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年终考评中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并组织离岗培训,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因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年度考评单位成绩不达标的,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单位成绩连续2年不达标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对该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执法情况单位量化考评表
     2.行政执法情况个人量化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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