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政法大全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表时间:2004-10-14 09:35:01  来源:SRC-19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以及港澳台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人士,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可授予惠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惠州投资兴业,投资额达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国以及港澳台人士;
 (三)对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以及港澳台人士。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已在惠州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属各县(市、区)管辖的,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推荐,并填写《惠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报当地政府审定,然后以政府的名义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意见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市直单位管辖的,由市外经贸局推荐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二)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外国人和港澳人士,属各县(市、区)联系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推荐上报市政府。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台湾人士,属各县(市、区)联系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推荐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台湾事务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台湾事务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荣誉市民候选人材料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证书、证章,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五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凭惠州市荣誉市民证可享受以下礼遇:
  (一)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享受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进出惠州地区口岸时,各查验单位给予宽检的礼遇;
  (三)荣誉市民每年可免费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或惠州市中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四)荣誉市民的近亲属到惠州市属重点小学、中学就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荣誉市民及其随行人员在惠州市政府所属宾馆住宿,享受五折优惠;
  (六)荣誉市民乘坐的小汽车路经市属路桥收费站免缴过路(桥)费;
  (七)荣誉市民在惠州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购建住宅等,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待遇;
  (八)荣誉市民享受市政府今后制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以及港澳台人士,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七条 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程序按原授予程序办理,并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和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5年9月29日印发的《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