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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禁养犬只的通告
发表时间:2004-10-14 09:15:07  来源:SRC-19
 
 
 
关于市区禁养犬只的通告 

  为预防、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精神,现就市区禁养犬只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市区为犬类禁养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养犬(包括宠物犬)。机关单位、外国驻惠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需要要养犬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居委会、办事处(镇)、惠城区爱卫会证明,经惠城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后携犬到惠城区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拍摄犬只彩色照片后,再到惠城区公安分局领取《犬类准养证》圈(栓)养。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养犬的,请于2001年9月15日前办理好一切手续。
  二、 市区禁止养犬范围是:东至广汕公路与水口镇交界处,东北至云山北路、惠康医院、乌石村及惠州火车北站站区,西北至惠博沿江公路月形岭收费站,西至下角梅湖、惠州火车站,西南至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至惠州学院、金山湖别墅区。上述范围内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由犬主于2001年9月15日前自行处理完毕。 
  三、禁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犬一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国人、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有回乡证、护照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侨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房屋;
  (四)所养犬只必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0厘米的玩赏犬。
  四、犬主应对准养犬实行圈养或栓养。禁止放犬出户外或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所养犬失踪,犬主应及时找回,不能找回的,应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犬只伤害他人的,犬主应赔偿伤亡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等,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注销证(牌)。
  五、从2001年9月16日起,对未经批准私自饲养的犬只,一律强行捕杀。各办事处(镇)、市城监支队、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派出所组织队伍强行捕杀违规私养的犬只,犬主不得阻拦和要求赔偿。对阻挠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犬只到惠城区畜牧兽医部门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并持《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到惠城区公安分局办理年审手续。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
  七、禁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犬类准养证》,满一年后逐年年审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管理费。
  八、禁养区内禁止活犬上市。
  九、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检举违规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10或22930),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禁养犬只工作。违规养犬者如报复举报单位或个人,或违反本通告继续养犬的,按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2001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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