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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12:10  来源:SRC-19
 
 
 
惠州市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
  第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逐级上访制度。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并应根据办理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实行分级受理制度。对群众信访事项,由直接责任机关办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办理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做出初步答复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不得重复、越级上访。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个人问题,由信访人直接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与信访事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走访活动。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格,按规定的程序反映问题,不得以非法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依法做出处理、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继续缠访。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对集体上访群众进行教育、疏导、劝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鼓动、支持或变相鼓动、支持群众集体上访,不得参与集体上访活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误导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信访时不得串联或冒替他人在信访材料、来访登记表格上签名。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遇到信访人难以疏导时,可通知信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请求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第十二条 信访反映意见、要求后,不得滞留现场,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对滞留现场、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的信访人,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
   第十三条 对明知是聚众闹事而为其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破坏公共秩序或妨碍道路交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信访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堵塞交通的;
  (三)在办公场所吵闹,纠缠、威胁、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接访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借上访名义造谣惑众、非法筹款、非法集会、煽动群众闹事的;
  (五)非法以示牌、举旗、拉横幅、呼口号、散布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表达上访意愿、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的;
  (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信访接待场所,以死、伤作、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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