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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11:30 来源:SRC-19
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市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对市区最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扶持的社会扶助制度。
第三条 凡持有惠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居民,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工作。惠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负责最低收入居民优待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区财政、劳动、社保、物价、工会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收入居民优待工作。
第五条 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落实优待政策。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最低收入居民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提倡和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帮扶解困和慰问活动。
第二章 优待对象
第七条 优待对象是指具有惠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八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优待: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积极寻找工作的;
(三)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汽车、摩托车、空调机和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要的高档消费品的;
(五)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它不动产或住房高级装修的;
(六)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按照《广东省城乡(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优待内容
第十条 市区最低收入居民经批准,持《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中小学校杂费减半收取,高中学费减收50%,并享受《惠州市特困生助学金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公立和部门办的幼儿园免收建园费、保教费减收30%。
(三)在公立医院就诊时,免挂号费、诊金、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减收30%。
(四)有线广播电视入户费,收视费减收30%。
(五)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费按成本价计收。
(六)租住公房的,市房管局或产权单位按《惠州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收租金。
(七)购买公共汽车月票的,按月票价的50%优惠。
(八)免收市区公园门票费。
(九)免收卫生费、上门收运垃圾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费。
(十)丧葬火化费、收敛费、运尸费优惠50%。
(十一)从事社区、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从事其它经营的,管理费减收50%。
(十二)免收就业介绍服务费、登记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费。
(十三)按再就业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培训一至两次。
(十四)劳动、人事部门优先照顾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集中收养三无人员的国办福利机构,生活、娱乐、办公服务项目,凭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四)、(五)、(十)项的优惠,其收养的三无人员个人享受优待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优待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优待,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居委会组织申请对象填写《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申请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和消费、生活困难状况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组织居委会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就业、经济收入和生活困难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申请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调查情况应由两名调查员签字为准)上报惠城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惠城区民政局应在10日内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和申请对象家庭成员1寸彩色相片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视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可进行复核,但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申请表》一份留存备案,其余两份发回惠城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留存归档,并同时下发《优待证》。不符合条件的(包括在调查、审核阶段被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三无人员的优待申请,有监护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无监护人的,由居委会负责。三无人员可免交申请书。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申请对象的就业、家庭收入、困难程度等情况,并准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调查、审核、确定优待对象,要坚持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禁止凭感情、关系、印象等方法确定优待对象。
第五章 优待证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核发的《优待证》,有效使用期为一年。每年的12月份为年审和换发新证时间。
第二十条 优待期限届满后,持证对象应将《优待证》上交,逐级年审,原持证对象符合条件的,需重新申请审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原持证对象的年审和新增对象的调查核实,惠城区民政局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市民政局应在12月30日前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优待对象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审工作,对不依时参与年审的,视自动放弃持证优待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了解掌握情况,不断完善优待工作,市区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供水、房产、公用事业、园林、劳动、人事、工商、民政等涉及有优待项目的部门应认真、准确填写《优待证》中的优待记录。年审时,居委会应将优待情况归口统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的优待情况及时上报惠城区民政局,惠城区民政局将优待情况汇总后,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辖区内的优待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优待证的,民政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持证资格,追回已兑现的优惠款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优待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优待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优待政策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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