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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11:02  来源:SRC-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工程项目和现有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剧毒化学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
  二、从发文之日起,市区、县城不能新上生产(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工程项目。全市不能新上使用氰化物剧毒化学物品的电镀厂(车间);全市不准新办烟花爆竹厂,已经关闭的不准复办。全市原则上不再新上烟花爆竹仓库。
  三、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工程项目,要经过有关部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预评价审查,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四、建设、规划部门要对市区、县城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面调查核实,做出搬迁规划,逐步实施。
  五、我市现有的加油站存在过多、过滥现象,市经委、贸易委要做出清理整顿、压缩一批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我市现有使用氰化物电镀厂(车间)过多。对这类容易造成职业卫生危害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市卫生、环保部门要分别做出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综合治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以上供销社日杂公司经营,市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网点由供销部门按安全和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要求统一布设,由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禁止燃放地区一律不准设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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