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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10:28  来源:SRC-19
 
 
 
                                惠州市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为明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行政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按省政府的行政处分权限规定执行。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处级职务的行政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监察厅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处级(含待遇)的行政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副处级(含待遇)的行政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科级行政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任命其职务的部门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由市委组织部任命的正科级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直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行政人员,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任命其职务的部门审批;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正处级)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
  八、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长,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或撤销其职务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正科级行政人员以及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乡)长,因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审批权限处分后,报市监察局备案。
  十、需要报市监察局审议的违纪案件,按照《广东省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上报。报市监察局备案的案件,应报送备案报告,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案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见面材料和本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以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十一、文教、卫生系统的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对本县(市、区)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审批权限作出相应规定,报市监察局备案。
  十三、本规定由惠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惠州市行政干部违纪案件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惠府[1995]6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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