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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孤老残幼人员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04:27  来源:SRC-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孤老残幼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城镇的称为三无对象,在农村的称为五保对象。199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制依据;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规定,城镇三无对象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救济。近几年,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人大的有关条例,孤老残幼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部分乡镇领导在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重视不够,宣传不力,五保供养经费难落实,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普遍达不到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医疗保障问题更为突出,不能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与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保障孤老残幼的正常生活,完善我市孤老残幼保障制度,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医疗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孤老残幼是社会上最困难的对象,也是社会救济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应当关心孤老残幼的疾苦,认真完善孤老残幼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把它当作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维护孤老残幼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市政府已把帮助孤老残幼解决生活和医疗困难作为为民办实事好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引起重视,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孤老残幼的生活
  (一)城镇三无对象的保障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济。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按上年县级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不低于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经济条件较差,上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镇(乡),五保对象的年供养标准要达到1800元以上。本通知下发实施前,五保对象享受的供养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的具体标准,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结合三年内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基本医疗救助金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费应按月或季度直接发给五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由镇(乡)政府统筹用于支付五保对象医疗费。
  三 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统筹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应当统一从乡镇统筹费中单独列支,乡镇统筹费由镇(乡)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收取。县(市、区)根据镇(乡)五保供养人数、标准编制计划,下达五保供养经费任务,由镇(乡)从乡镇统筹费中提取,统一上缴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镇(乡)五保供养人数、标准定期划给镇(乡),由镇(乡)主管民政的机构兑现给五保对象。
  五保统筹工作经费原则上由镇(乡)财政负担,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镇(乡)的五保统筹是全社会共同负担的一种统筹方式,驻镇(乡)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全体公民(包括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都有缴纳五保统筹费的义务。
  (三)对上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所在县(市、区)负担补助经费的60%,市负担补助经费的0%。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可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和医疗的补助。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孤老残幼的医疗困难
  (一)城镇三无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纳入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金应重点用于城镇三无对象的医疗保障。没有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县(市、区),要按规定尽快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应划入县级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
  (二)原则上从五保供养标准中每人每年提取20元作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金由镇(乡)主管民政的机构集中管理,作为农村五保对象治病的经费。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金提取标准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而适当调整。
  (三)各级医疗机构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孤老残幼就医的挂号费、诊金;减床位费、检查费30%。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两次以上上门为敬老院和福利院服务,免费为孤老残幼进行体格检查及送药;对分散居住的孤老残幼必要时应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结合三下乡活动,重点为孤老残幼提供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为孤老残幼设立专门的挂号、取药窗口。
  五、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镇(乡)财政、民政部门要设立专户,专项管理孤老残幼的各项保障经费;要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的收缴工作,对未完成上缴任务的镇(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从下拨经费中扣除;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力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孤老残幼保障工作的实施,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孤老残幼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要增强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五保供养经费收取任务足额按时完成;同时要严格健全发放制度,确保生活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手中。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承担起主管职责,落实孤老残幼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政策的落实。对未按规定保障孤老残幼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对借用、挪用、贪污孤老残幼保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报送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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