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惠州新闻网->政法大全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收取和使用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0-14 09:02:53  来源:SRC-19
 
 
 
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收取和使用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完成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根据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标准
  按每年各级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安置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惠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惠府[1998]35号)的规定缴交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具体标准:按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每少安置一人,市直单位、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杨村、潼湖经济管理区缴交8万元,龙门县缴交6万元。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收取办法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由未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的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缴纳。对既不完成安置任务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由当地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申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管理和使用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退役士兵安置转移费主要用于鼓励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以后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其工作。
  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发放及奖励标准
  (一)符合政策在我市安置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8万元(龙门县6万元。)
  (二)对超额完成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每超计划接收1人,发给安置奖励费3万元。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惠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283185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电讯技术部 网站设计:阿郎